6月3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了(EU) 2025/1090修訂法案,REACH附錄XVII增加了第80條和第81條,以限制物質和混合物中的N,N-二甲基乙酰胺(DMAC)和1-乙基吡咯烷-2-酮 (NEP)。該修正案將于2025年6月23日生效。
新增條款如下:
N,N-二甲基乙酰胺 (DMAC)
CAS No. 127-19-5/EC No. 204-826-4
1. 2026年12月23日之后,DMAC不得作為單獨物質、其他物質的成分或濃度≥0.3%的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場,除非制造商、進口商和下游用戶在相關化學品安全報告和安全數據表中包含與工人接觸相關的衍生無影響水平(DNEL),即長期吸入暴露的DNEL為13mg/m³,長期皮膚暴露的DNEL為1.8mg/kg bw/天。
2. 在2026年12月23日之后,DMAC不得單獨作為物質、作為其他物質的成分或以濃度≥0.3%的混合物制造或使用,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戶已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并提供適當的操作條件,以確保工人的暴露低于第 1段中規定的DNEL。
3. 作為對第1段和第2段的減損,其中規定的義務應自2029年6月23日起適用于投放市場以用作或用作人造纖維生產中的溶劑。
1-乙基吡咯烷-2-酮 (NEP)
CAS No. 2687-91-4/EC No. 220-250-6
1. 2026年12月23日之后,NEP不得作為單獨物質、其他物質的成分或濃度≥0.3%的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場,除非制造商、進口商和下游用戶在相關化學品安全報告和安全數據表中包含與工人接觸相關的衍生無影響水平(DNEL),即長期吸入暴露的DNEL為4.0mg/m³,長期皮膚暴露的DNEL為2.4 mg/kg bw/天。
2. 在2026年12月23日之后,NEP不得作為單獨物質、其他物質的成分或濃度≥0.3%的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場,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戶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并提供適當的操作條件,以確保工人的暴露低于第1段中規定的DNEL。
REACH 法規第67條第1款規定,“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錄XVII中限用物質時,若不能符合其限制要求,將不得投放市場”。針對違反REACH附錄XVII限制要求的企業,歐盟各成員國相繼出臺處罰措施。除對產品采取召回、下架等處理措施外,罰款也是各國執法規定中較常見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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